OHSOFT 隐私政策
OORT Inc.(以下简称"OHSOFT")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的规定,制定并公开以下隐私政策,旨在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并迅速、顺畅地处理相关申诉。
第1条(个人信息处理目的)
OHSOFT 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,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OHSOFT 将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采取必要措施,例如另行征得同意。
-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:为提供基于会员的服务,处理个人信息以识别和验证个人身份,并维护和管理会员资格。
- 购买与退款:为提供支付服务,处理电子邮件地址、姓名、ID、密码、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。
- 软件激活:为提供激活服务,处理IP地址、Cookie、访问日期和时间、服务使用记录、不正当使用记录、软件版本记录、正版产品激活记录等必要信息。
OHSOFT 验证与服务使用相关的身份,处理咨询与投诉,发送通知;会员信息也可能用于市场营销和广告。OHSOFT 可能会就新产品、新服务、个性化资料以及影响其产品的重大政策变更提供指导和通知。
第2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留期限)
OHSOFT 在法律规定的保留和使用期限,或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。
具体的处理和保留期限如下:
- 《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》:
- 合同或退订相关记录:5年
- 付款及商品供应等记录:5年
-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调解记录:3年
- 《电子金融交易法》:
- 电子金融交易记录:5年
第3条(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)
OHSOFT 仅在第1条(个人信息处理目的)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,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,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OHSOFT 目前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第4条(个人信息处理委托)
OHSOFT 不会将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委托给任何第三方。(但是,对于通过 PG 公司运营的支付系统,相关处理由该公司执行。)
在签订委托协议时,OHSOFT 将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6条,在合同中明确禁止为履行受托工作以外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、技术性和行政性保护措施、再委托限制、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、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,并监督受托方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。
如委托工作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,OHSOFT 将通过本隐私政策及时披露该变更。
第5条(信息主体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)
信息主体可随时向 OHSOFT 行使权利,如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。
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施行令第41条第1款的规定,上述权利可通过书面、电子邮件、传真或类似方式行使,OHSOFT 将及时处理此类请求。
权利可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代理人行使。在此情况下,须提交符合《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公告(第2020-7号)》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。
查阅个人信息及停止处理的请求可能受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第4款及第37条第2款的限制。
对于其他法律明确要求收集的个人信息,不得请求删除。
当收到查阅、更正、删除或停止处理的请求时,OHSOFT 会核实请求人是否为信息主体本人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。
第6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)
当个人信息因保留期届满或处理目的实现等原因而不再需要时,OHSOFT 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如依其他法律须继续保留个人信息,OHSOFT 会将该个人信息存储在独立的数据库或其他存储位置。
销毁程序:OHSOFT 选出已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,并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。
第7条(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)
OHSOFT 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:
- 定期内部审计:通过内部审计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性。
- 防范黑客的技术对策:进行检查以防止因黑客、病毒等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或损毁,并阻断外部访问。
- 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:通过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进行访问权限的授予、变更和撤销来控制访问。
第8条(自动收集个人信息的装置的安装、运营及拒绝)
公司为提供服务而使用 Cookie,例如用于维持登录会话的 Cookie;这些 Cookie 会在浏览器关闭时自动删除。
可在浏览器选项中调整 Cookie 设置,拒绝 Cookie 可能导致部分服务无法使用。
所提供的软件为正常运行需通过互联网进行通信。通信功能用于更新检查、正版用户认证与注册以及许可证管理。用户安装本程序即表示同意使用本软件提供的通信功能。
第9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查阅请求)
OHSOFT 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,负责监督个人信息处理工作,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和损害补救。该负责人还负责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受理和处理个人信息查阅请求。
- 隐私保护负责人及查阅请求受理负责人
- 姓名:Park Byung-ik
- 职位:隐私保护负责人
- 联系方式:ohsoft.online@gmail.com
信息主体在使用 OHSOFT 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咨询、投诉、损害救济请求及个人信息查阅请求,均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出,OHSOFT 将及时答复并处理。
第10条(权利侵害的救济)
为获得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,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申请争议调解或咨询:
-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:1833-6972(无区号)(www.kopico.go.kr)
- 隐私侵害举报中心:118(无区号)(privacy.kisa.or.kr)
- 大检察厅:1301(无区号)(www.spo.go.kr)
- 警察厅:182(无区号)(cyberbureau.police.go.kr)
如因公共机关对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(个人信息查阅)、第36条(个人信息更正·删除)或第37条(个人信息处理中止等)相关请求的处分或不作为而使个人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,可依据《行政申诉法》提出行政申诉。详情请参考中央行政申诉委员会(www.simpan.go.kr)。